人才政策

(院级)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1

 

(科发人字〔20192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发党字〔201915号)的要求,做好与青年人才培养支持相关措施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大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造就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以下简称“青促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在人事局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青促会”管理和有关学术活动的组织。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助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与方式

第三条 会员入会时须为在聘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在册正式职工,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入会者应为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学风优良、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质突出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四条 每年新增会员规模根据全院35周岁及以下科技人员规模和变化情况确定,推荐名额由院核定下达至各单位。院根据学科布局和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重点支持领域和学科方向,对西部等艰苦地区的相关单位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倾斜支持的指标应定向单独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在推荐名额范围内,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遴选推荐,注重促进创新链不同环节的各类青年人才协同发展,加强对工程科学与关键技术研发领域青年人才的遴选与培养。推荐候选人须征求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入选的,报理事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核后报人事局审定。各单位要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把关作用,加强对候选人政治立场、科研诚信等方面的审核。

第六条 为加强与院外优秀青年学者的交流合作,建立挖掘和凝聚院外优秀青年学者的机制,设立“特邀会员”,参照会员的条件要求,由有关专家或单位推荐。每年遴选名额将根据当年推荐情况由院确定。理事会负责协调和安排“特邀会员”参加“青促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七条 会员执行期为4年。执行期结束后,各单位对会员组织评估,对表现突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质、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可推荐参加优秀会员评审。理事会负责对各单位推荐人选的初评估,人事局将分领域组织专家对理事会遴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按程序报批,确定优秀会员名单。每年优秀会员评选名额将根据当年候选人能力和专家推荐意见确定。优秀会员的会员执行期顺延3年。

第三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八条 院支持每位会员人才专项经费80万元,分年度下拨,主要用于会员学术交流、培训和人员费用等。所在单位和课题组应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等。

第九条 院支持优秀会员人才专项经费200-400万元,分年度下拨,主要用于优秀会员自主选题的科研项目经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访问交流和人员费用等,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从获得拨款支持年度起计算)。

第十条 按照人才经费不重复支持原则,优秀会员如已获得国家相关人才计划支持(如“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且经费支持强度低于院支持经费的,可给予补差支持。若优秀会员在执行期内入选国家相关人才计划,并获得相应经费支持,院已支持经费和所获国家人才经费之和高于优秀会员的资助强度,院将停拨剩余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会员或优秀会员如在资助期间调离,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根据情况退还已拨经费,院亦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二条 院支持的所有经费,用人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在课题组统筹使用。相关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与“青促会”会员和优秀会员签订《中国科学院人才计划管理协议》,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各单位应强化用人主体责任,加强对入选者的支持与培养,在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等工作。对执行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须及时报理事会和人事局,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协助会员和优秀会员对外竞争和承担科研任务。院有关部门在项目部署时对会员,特别是优秀会员要给予优先或倾斜支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按照院有关文件精神,在“3H”保障支持等方面,参照“”青年项目、“”青年项目等相应入选者的支持政策支持优秀会员。

第十六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会员和优秀会员,一经查实,院将视情况给予取消会员或优秀会员资格、收回支持经费等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导致会员和优秀会员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院将追究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视情况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收回支持经费等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会员和优秀会员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人事局备案核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院对不合格者将视情况追还支持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青促会”管理举措。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根据本管理办法修订“青促会”章程,并按照章程行使职权和义务,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人事局加强对理事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管理办法》(科发人字〔2015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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